为什么做证材料总是不完整真实答案在这里
在法庭的木质长椅上,一位老法官摘下眼镜,揉了揉眉心。眼前的案卷材料又出现了矛盾——两份证人证言对同一时间的描述相差整整三个小时,而监控录像的关键片段恰好缺失。这已经是本月第三起因为证据材料问题导致庭审中断的案件了。人们常常疑惑,为什么在如此重要的法律程序中,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总是不够完整、不够真实?答案隐藏在人性、制度和认知的交叉地带,远比表面看起来复杂得多。
证据材料的完整性首先受到人类记忆特性的制约。认知心理学中有个经典概念叫“记忆重构”,即人类每次回忆都是在原有记忆碎片基础上重新构建的故事。上世纪七十年代,心理学家洛夫特斯做过著名实验:让被试观看车祸录像,随后询问“两车接触时速度多快”与“两车撞毁时速度多快”,结果后者估算值平均高出40%。在司法实践中,证人证言这种主观证据尤其容易受到提问方式、时间流逝和事后信息的影响。我曾接触过一个案例:某交通事故的目击者,在警方初次询问时明确说看见行人闯红灯,三个月后开庭时,却坚称看到的是黄灯闪烁。后来发现,这位证人在此期间无意中看到类似事故的新闻报道,两个记忆场景在潜意识中发生了融合。
证据收集过程中的系统性偏差同样值得关注。法律实务中存在“证实性偏差”现象——调查人员一旦形成初步判断,会不自觉地倾向于收集支持该判断的证据,忽略或低估相反证据。这种现象在刑事侦查初期尤为明显。某地曾发生盗窃案,警方锁定一名有前科的人员后,只调取了他出现在现场附近的监控,却没有收集同一时段其他可疑人员的行踪记录。直到审查起诉阶段,辩护律师要求调取完整区域监控,才发现另有更符合体貌特征的人员出现。这种“隧道视野”不仅影响单个证据的完整性,更可能导致整个证据链出现结构性缺失。
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则涉及更复杂的社会心理机制。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的实证研究发现,民事案件中约34%的书面证据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,其中故意篡改的约占17%。当事人出于利害关系考量,往往会进行“选择性提供”——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充分提交,不利的则隐匿或销毁。在建筑工程纠纷中,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日志常常详细记录甲方指令变更,却很少记载自己施工中的质量瑕疵;而甲方提供的验收记录则恰恰相反。这种“各取所需”的证据提交方式,使得法官如同在观看两部剪辑手法完全不同的电影。
技术发展给证据完整性带来了新挑战。数字证据的易篡改性、存储介质的脆弱性、加密技术的复杂性,都使得电子数据的完整呈现变得困难。在一起商业纠纷中,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合同变更,被告当庭演示如何用简单软件修改聊天记录内容生成时间。更棘手的是云端存储的证据——数据可能分散在不同服务器、不同司法管辖区,传统的“原件原则”在数字时代面临重构。北京互联网法院2022年工作报告显示,电子证据完整性质证时间平均比传统证据多出2.3个庭审日。
制度设计中的某些环节也影响着证据质量。举证期限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,客观上限制了证据补充的可能性。有位基层法官曾向我讲述这样一个故事:在一起医疗纠纷中,患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病历复印件,医方质证时对真实性无异议。庭审结束后,患方才在家庭相册中发现拍摄于就诊当天的病历原件照片,显示复印件缺失了关键一页。但根据民事证据规定,这已属于“逾期举证”,除非证明非因重大过失,否则法院可以不采纳。这种制度刚性虽然防止了证据突袭,但也可能将重要证据挡在门外。
文化心理层面的影响同样深远。中国社会传统中的“厌讼”观念,使得很多证人不愿卷入纠纷。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的心态下,关键证人常以“记不清”“没看见”来回避作证。在乡土社会关系紧密的地区,这种倾向更加明显。某乡村相邻权纠纷中,明明有五六户人家目睹了界墙倒塌过程,但最终愿意作证的只有一户常年在外打工的人家。而那些选择作证的人,又可能受到“人情证据学”的影响——证言会不自觉地倾向与自己关系较好的一方。
证据的真实性困境还体现在专业鉴定领域。笔迹鉴定、工程造价的司法审计、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,这些专业意见本应帮助法庭查明事实,但当出现“鉴定大战”时——各方当事人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结论——专业证据反而成了新的争议焦点。某知识产权案件中,关于软件代码相似性的鉴定,三家机构采用了不同的比对算法,相似率结果从18%到67%不等。此时法官面临的不是证据有无的问题,而是如何在专业壁垒中辨别哪份证据更可信。
改善证据质量需要系统性思维。近年来推广的“证据开示制度”试点值得关注,在法官主持下,各方在庭前交换证据清单,对有争议的证据提前进行保全和固定。深圳某基层法院的试点数据显示,采用该程序的案件,庭审中证据突袭发生率下降了41%。技术手段也在发挥作用,区块链存证技术开始应用于电子证据固定,杭州互联网法院早在2018年就确立了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。
然而,任何制度和技术都绕不开人的因素。证据法的本质是规范人们如何呈现事实,而人类认知的有限性、立场的倾向性、记忆的可塑性,决定了证据材料永远无法达到绝对的完整与真实。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有个精妙的比喻:“司法不是在寻找历史的绝对真实,而是在程序框架内建构法律真实。”证据材料的种种缺陷,恰恰提醒我们司法证明的本质——它不是科学实验的重复验证,而是在有限条件下做出的最佳判断。
走出法院时已是傍晚,那位老法官的话还在耳边:“我们每天处理的不是完美的证据,而是有缺陷的人类故事。”证据材料的不完整与不真实,与其说是司法系统的失败,不如说是人类认识世界方式的真实映照。或许,承认这种局限,在制度设计中为不完美的证据留出审视空间,在专业判断中保持必要的谦逊,才是面对这个永恒难题时最专业的姿态。毕竟,法庭上呈现的从来不是事实本身,而是各方通过证据编织的关于事实的叙述,而法官的工作,就是在这些各有缺憾的叙述中,寻找最接近公正的那个版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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